因对方违约而依法解除合同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理:合同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认可解除合同,但要求通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协议解除。合同符合约定解除条件的,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同时,仍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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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后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款规定了先履行义务人确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缺乏履行能力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双务合同,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相互具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如赠与合同仅有赠与人一方履行义务,接受赠与方不存在合同义务,因此赠与方不享受不安抗辩权。
二、合同双方履行义务具有先后顺序,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首付款后,出卖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该合同中买受人为先履行义务人,出卖人为后履行义务人。
如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义务的话,例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单次买卖合同,双方不存在先后的履行顺序,亦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
三、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法律明确规定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及其他情形,该情形确实需要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先履行义务人才可以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
四、先履行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五、先履行义务人不可以直接主张解除合同,而是中止履行,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如对方提供了担保的话,先履行义务人应当恢复履行。只有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因对方违约而依法解除合同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其法律效果是 当一方根本违约时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一种制度,其影响力之大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中均有体现。其构成要件总体上存有条款主义与结果主义,我国立法上应采取结果主义的判断标准,同时在具体的判断上可参照所违反义务的类型标准。在迟延履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先期违约类型场合,根本违约都有特定构成标准。根本违约一旦构成,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二:一是债权人可以解除债权;二是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采纳了根本违约制度,一方面作为一种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事由,另一方面实际上又对解除权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
一、根本违约的法制史及比较法考察
根本违约是区分违约严重程度之做法的近现代样板,通过区分违约不同的严重程度,相应地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这是违约责任法领域中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做法,有必要作深入的考察和分析。
根本违约是发端于英国普通法的一个分析范畴,根本违约之判断最初是根本违约人所违反的合同条款的类型。在19世纪的英国,法院开始将合同条款依其重要程度之轻重区分为“条件”(condition )和“担保”(warranty),相应地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条件可定义为一种对事实的陈述, 或者一个允诺, 它构成了合同的基本条款(anessential term of the contract);如果此一对事实的陈述被证明为不真实,或者该允诺未经履行,则无辜方可将此种违反作为毁约,并使他从合同的继续履行中解脱出来。”〔1〕(P115—116)换言之,违反条件被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可以因此而解除合同。而担保作为合同中次要的和附属性的条款,当它被违反时,并不能够使无辜方以毁约待之,不能够解除合同而只能够请求损害赔偿。
不过,对于上述产生于19世纪的英国普通法上的合同条款分类方法,在近些年有了新的发展,英国的法官们通过发展出一类称为中间条款(intermediate terms, or innominate terms)的合同条款新类型, 对非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加以了限制。从此,打破了19世纪的过分强调条款之性质的“条件”和“担保”之分类,开辟出了一个更富于弹性的基于违约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的检验方式。如果合同不履行并非违反条件,而是违反中间条款,非违反方当事人将自己从继续履行中解脱出来的权利将取决于违约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2〕(P123)。 英国法院近年来不断扩大中间条款的范围,除了法律或合同明文规定了为条件或担保的条款,几乎所有条款都可以被视为中间条款。
总的说来,英国普通法上在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问题上,经历了一个从以所违反的合同条款的性质为依据到以违约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为依据的过程,目前英国法已主要是根据违约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判断根本违约是否构成了。
当一方根本违约时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肯定的说 不能 打个比方夫妻双方早已离婚还能要求双方什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