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的就是3+7共10天。
为鼓励计划生育,我国的劳动法不仅规定了婚假产假,还对晚婚晚育的人群分别规定了奖励性质婚假产假,由于晚婚晚育的普遍性,晚婚晚育婚假产假在职场也是普遍存在的。由于各地方婚假产假规定的差异较大,搜集了北京市的婚假产假规定及晚婚晚育婚假产假规定,供北京的职场人士参考。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二) 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除了国营企业,其他企业的婚假是没有法规保障的,但有3天婚假的习俗已得到各界广泛认可;
2、晚婚晚育婚假,各地的规定差异非常大,参考各地政策;
3、女职工除了可享受90天产假和晚育假之外,还可以申请再增加产假三个月,无论单位是否批准,申请不申请是员工的自由;
4、除以上国家级、北京市的法规外,各省市根据自己的情况,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不含节假日)。但有一个前提,就是结婚双方的年龄都必须达到晚婚年龄,只有一方达到是不能算作晚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