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担保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权属有争议的财产是不能设定抵押的,C用C父的房屋抵押,C父若生前无遗嘱指定该房屋为C所有,那么该房屋的产权在C父去世后适用法定继承,由C父的所有法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该财产;C 作为其中的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但所有继承人没有就该房屋的最后归属做出决定时无权就该房屋设定抵押,那必然是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权利的。因此,C做出的抵押担保是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需要经过其他权利人的追认来认定抵押担保行为有效,若其他权利人不追认的话,那么该行为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2,退一步讲,就算C提供了担保也是一种一般保证,约定的保证期限为1个月,保证期间约定表明在主债权届满后一个月内债权人应积极行使权利,主债务人逃债的,要求保证人偿还的应在在主债权届满后一个月内主张。判断为一般保证的依据在于“约定`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房子由债权人处理”。担保期限是用1个月。
3,适用法条:《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该担保有效;
2、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c是连带担保;
3、当B、C都无力偿还,此房产并非归C一个所有,且涉及他人权益,拍卖的可能性民不大;
4、如果C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有可能被拘留的,但不会被判拘留;
5、10万,并非天文数额,可以与债权人协商,慢慢偿还,不必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