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大致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几个方面。 在家庭保护方面,中国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同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在学校保护方面,要求学校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在社会保护方面,一方面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鼓励新闻媒介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要求各级政府积极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及设施;另一方面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传播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国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国家还规定,对流浪乞讨或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由民政等部门负责送交监护人或收容所抚养。国家还大力发展为未成年人服务的卫生保健事业,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预防儿童的常见病、多发病。针对一些人不尊重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况,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 在司法保护方面,有如下规定:(1)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2)对审前羁押和审后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要与成年人分别看管、关押;(3)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4)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新闻媒介不得在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判决前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5)对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6)在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中国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所采取的这些措施,对于确保未成年人健康、全面地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