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否则,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将依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每年1月30日前书面提出申请,我们这里是这样,如果不书面申请核定征收那就默认的是查账征收,像你这种情况最好是找税官员要一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然后附一份企业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企业基本状况、主营产品、预计08年销售收入、企业帐册完全 核算方式健全、财务人员设置情况(至少2人,会计和出纳)同时复印一个会计证,最好是有购销双方的销售合同,这样就没什么问题了
请查找“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