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丢失补办程序如下:
1、房屋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
2、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遗失补证书面申请;
3、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4、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
5、如果原房屋所有权证存在抵押未解除的,还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证的证明原件;
6、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六个月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
7、经审批同意补发产权证者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遗失房产证对当事人有非常大的影响:拾到房产证的人可将其作为抵押,虽然抵押需要房主身份证和房产证,但是不少投机者会用假身份证混淆视线,工作人员很难辨别无误;有人将房产证用于民间借贷,同样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