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2024-12-22 2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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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释义法条内容: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释义内容:【释义】 本条是关于学校有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或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以及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教育离不开学校,学校负有执行义务教育法、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法定义务。作为教书育人场所的学校,如果出现下列违法行为,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义务教育法第19条第2款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残疾儿童、少年除了在盲校、聋哑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班就读外,一些肢体残疾、轻度智力残疾的孩子要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作为普通学校来说,有义务接收这些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孩子入学,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如果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就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也违反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义务教育法第22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作为从事义务教育的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贯彻面向全体学生的原则,不得通过设置重点班的方式搞所谓的“精英教育”,对学生进行区别教学、区别对待,这不利于促进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也是违背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的。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出现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行为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年龄比较小,属于未成年人,他们在成长的过程中难免会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出现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违纪行为。对此,学校应当本着对学生负责、爱护学生、着重教育的原则,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及时改正。学校绝不能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简单的开除处理,这样对学生的健康成长不利,使他们小小年纪就背上沉重的思想负担,有的甚至破罐子破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影响孩子的一生。对于义务教育学校违反本法开除学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