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标准》
第一条为了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推动和鼓励广大公安民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提高战斗力,更好地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标准》(以下简称《警标》)。
第二条《警标》在全国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实施,边防、消防和警卫系统,结合部队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安院校应把《警标》的实施同贯彻《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紧密结合,并纳入警体教学计划。
第四条《警标》的实施工作,由中国前卫体协主管,地方各级前卫体协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有组织实施。
分组和项目
第五条 体育锻炼达标按性别和年龄划分为男七个组、女六个组。
1、男子、女子青年一组:25岁以下(含公安院校学员);
2、男子、女子青年二组:26岁至30岁;
3、男子、女子青年三组:31岁至35岁;
4、男子、女子青年四组:36岁至40岁;
5、男子、女子中年一组:41岁至45岁;
6、男子、女子中年二组:46岁至50岁。
7、男子中年三组:51岁至55岁。
第六条 本标准项目设四类,男七组、女六组计十四项。
第一类项目:100米跑、10米×4往返跑;
第二类项目:800米跑、1000米跑、1500米跑、1500米健步走、2000米健步走、1分钟跳绳;
第三类项目:1分钟仰卧起坐、俯卧撑、引体向上、双杠臂屈伸;
第四类项目:立定跳远、纵跳。
考核和标准
第七条 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参加者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按照测验规则进行考核。
第八条 参加者从每类锻炼项目中,各选一项参加考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九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根据参加者完成四类项目测验后的总分确定其达标等级。
第十条 达标等级分及格、良好、优秀三级。
及格标准为200分至275分,平均为50分以上。
良好标准为276分至335分,平均为70分以上。
优秀标准为336分至400分,平均为85分以上。
第十一条 参加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为不及格:
1、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考核项目;
2、有一类项目的考核成绩低于35分(不含35分)。
扩展资料
《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标准》
第十二条 实施本标准成绩显著的单位,由上级机关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对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证书。
优秀级标准证书由中国前卫体育协会统一制作,各地前卫体协或有关单位颁发。
第十四条 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伤残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十六条 标准自2011年1月起实施,《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标准由中国前卫体育协会负责解释。
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推动和鼓励广大公安民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提高战斗力,更好地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标准》(以下简称《警标》)。
第二条 《警标》在全国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实施,边防、消防和警卫系统,结合部队实际参照执行。
公安院校应把《警标》的实施同贯彻《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紧密结合,并纳入警体教学计划。
第三条 《警标》的实施工作,由中国前卫体协主管,地方各级前卫体协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有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分组和项目
第四条 体育锻炼达标按性别、年龄划分男七个组;女六个组。
1、青年一组:25岁以下;(含学生组)
2、青年二组:26岁至30岁;
3、青年三组:31岁至35岁;
4、青年四组:36岁至40岁;
5、中年一组:41岁至45岁;
6、中年二组:46岁至50岁;
7、男子中年三组:51岁至55岁。
第五条 《警标》达标项目设五类男七组、女六组计十三项。见表1附件
第三章 测验和标准
第六条 实施单位应组织参加者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按照测验规则进行测验。
第七条 参加者从每类锻炼项目中,各选一项参加测验,并在一年内完成。一年的起止期,自当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八条 测验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根据参加者完成五类项目测验后的总分确定其达标等级。(前四类,每类满分为100分,第五类只记会否不记分)。
第九条 达标等级分及格、良好、优秀三级。
及格标准为200分至275分。
良好标准为276分至335分。
优秀标准为336分至400分。
第十条 参加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不计达标等级:
1、未能在一年内完成规定的五类项目测验:
2、有一类项目的测验成绩低于30分:
3、青年组不会做擒敌拳、中年组不会做24式太极拳者。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实施《警标》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其上一级领导机关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对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证书。
优秀级别标准证书、由中国前卫体协统一制作,委托各地前卫体育协会或有关单位颁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安民警锻炼标准(试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标准由中国前卫体协负责解释。
关于《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标准》的修改说明
1995年国家颁布《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之后,为了深入贯彻纲要,更广泛地开展民警的体育活动,从而起到增强民警体质,提高民警战斗力的目的,中国前卫体协于1996年下半年开始对《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标准》进行调研和修订,并于1997年2月对修订的《公安民警体育锻炼标准》下发全国公安机关实行。经过一年多各地试点单位试行情况,中国前卫体协于1999年元月召开部分省市及试点单位代表座谈会,并请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专家一起参加讨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的《公安民警体育锻炼标准》。为了有利于各地公安机关贯彻执行,现对修改后的《达标标准》作如下说明:
1.为了更加规范公安民警的体育锻炼活动,要求公安民警应该达到何种标准才称得上合格民警,并与民警的“双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原体育锻炼标准更名为《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标准》。
2.现《达标标准》中,将原定的年龄分组四个组,修改为男子七个组、女子六组,即每五岁一个年龄段,避免了年龄跨度大的问题,便于与《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对照和接轨。
3.根据全国各地实际情况,为便于操作,新标准删掉了游泳、滑冰、4分钟25米往返跑、跳高、跳远、立定跳远、推铅球、掷实心球、斜身引体等项目,中年组第二类增加1分钟跳绳。
4.新标准第三章“测验和标准”第七条的测验时间更改为“自当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取消原第十条第二款:并适当降低了达标等级的分数线。”
5.该标准是对全国公安民警体育锻炼的最基本要求,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测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