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最终的债务人是出票人,因此,出票人追索权没有任何意义。同样,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已经丧失了票据权利,只能被追索而不能享有追索权。
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他能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第69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