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分析

2024-12-19 05: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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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被害人丙的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乙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且属于既遂,丁不构成犯罪。从犯罪构成分析,甲的主观方面是对丙伤害,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结果;乙是主观上有杀害丙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丙死亡的既遂结果;丁没有伤害丙的故意,也不知道更没有参与实施对丙生命健康权的侵害行为。三人没有共同的犯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2、甲与丁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数额应认定为3万元。甲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5万元,丁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3万元。
3、甲盗得信用卡并让乙取出3万元,属于盗窃犯罪,犯罪数额应认定为3万元。乙不知是盗窃得来信用卡,以为是拾得信用卡,去银行取款,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
4、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不构成立功,因为投案自首既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要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其供述甲的盗窃犯罪事实,是构成自首的条件。其没有供述后来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
5、对甲应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盗窃罪定罪处罚,实行数罪并罚。
对乙应按故意杀人罪、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实行数罪并罚。
对丁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