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的说,第一句话说的话不够严谨。
个人独资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商个人”)的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独立”支配和处分所经营管理的财产,非法人组织不能像法人组织那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从能够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说的,也就是从有没有法人地位方面说的。严格的说,应该是: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本身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人格,但是在民事权利主体中具有独立的地位。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在从事民商事的行为中,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从事民商事活动是以个人独资“企业主”的“自然人人格”的主体身份进行的。(不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而是以“企业主”的名义。)
其实你是被“自己”两字搞糊涂了,这里的自己就是指“企业”而不是自然人。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从事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前者指的是以法人资格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所以是非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不能以自已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所以说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已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例]
投资人甲于2007年2月1日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2007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已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