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很明确,当事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在继承法中,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有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配偶(不管结婚登记的时间有多久,也不管是第几次婚姻)都是遗产的第一序位继承人。原则上同一序位继承人应该等额继承(平均分配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遗产的分配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遗产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属于继承人虽然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也愿意尽扶养义务,但由于被继承人有独立生活来源,明确表示不需要该继承人提供生活来源和劳务的情况;属于被继承人确实需要接受继承人扶养,继承人也愿意对其进扶养,但由于继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因而无法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分配遗产时,不能取消或减少他们的应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你外公只能处理其自己的合法财产,你外婆去世后,根据法定继承,你外公享有5/8的财产所有权,你妈及你小姨各得遗产的1/8,你外公不能对所有财产做处理,只能对其自己所拥有的5/8处理
外婆去世 你外公和外婆的共同财产发生法定继承 也就是一半是你外婆的 你外婆的部分 再由你外公 和你外公的子女继承 你外公能处分的那份是共同财产中一半 和他从你外婆那里继承的部分 这些可以遗嘱全部给你的舅舅 没有遗嘱的话 你妈妈和你阿姨进了赡养义务 可以要求多分 但是有遗嘱的要从遗嘱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
房子是你外公外婆的共同财产……你外婆去世后你外婆一半的房产的第一继承人是你外公,你妈妈,你舅舅跟你阿姨四个人按份分配,你外公有权处理的是5/8的房子,既然你外公要把房子给你舅舅也没办法你妈妈你阿姨法定可以各拿1/8的房产,你也说了吗不在乎这点钱但是没必要为了这点钱把各家人的关系搞僵吗…………
目前的房产,一半是你外婆的遗产。
房产的八分之五是你的外公的,其他人每人八分之一。
这个是继承法和婚姻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