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为何要颁布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的明令呢?

2024-12-19 05: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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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条规定的颁布其实是为了保护租客的利益。

根据目前的《住房租赁条例》我们可以了解到租房的现状及法律依据,其中有一些规定很引人注目,因为能够切身关系到租户和租客的利益,解决不少租房中的问题。

住房租赁条例

1.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同时,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

2.未经租户同意房东不得进入

征求意见稿显示,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3.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

根据征求意见稿,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房屋其他结构。

4.房东不得暴力威胁租户腾退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房屋中介租赁服务明码标价

根据征求意见稿,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具体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住房租赁经纪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费用。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此外,条例还建议“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其中的未经租户同意,房东不可擅自进入租户房间这一条,其实是意味着相关部门意识到了房东与租户在租赁期间的不对等关系,长期处于房东更为强势的状况,可以仗着是自己的房子而在租赁期间随意进租客房间,这其实很大程度上侵犯了租客的隐私权。

回答2:

       总的来说是出于保护租户的权益。我们都知道,现在大到北上广,小到小县城甚至农村,到处都存在房屋租赁现象。外来人口越多、人员流动越密集的地区往往出租屋市场更为火热与成熟。当前,出租屋广泛的适用于居住、经营、仓储等等。承租人出于个人需要向租赁人租赁并支付一定费用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同时,大多数情况下,租户需要负责租赁期限内出租屋的维护和管理。

       虽然租户在租赁期限内获得了房屋的使用权,但现实情况中,出租人在未经租户同意或知晓的情况下进入租赁住房的情况并不少见,也带来很多问题。想象一下你是一个租户,当你在洗澡的时候,出租人突然无声无息的出现在房间里,是尴尬还是害怕?当你辛苦了一天回到租房里准备休息,打开门的一刹那看到出租人坐在房里等着你聊天;当清晨你睁眼的一瞬间,出租人出现在你的眼前,给你说早安,就问你怕不怕?

       如果出租人可以不经过承租人的许可自行进入租赁住房,会给承租人带来无数可以预见的困扰。我想租户既然花钱就是要在漂泊之地寻觅一个相对私密独立的空间,如果任由他人自由出入,那就失去了租赁的意义。当然,如果允许出租人自行进出,当遇到财产丢失的情况,更是理不清楚。原本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该负责租赁住房内财产的保管和维护,但因为出租人自行进出,这个事就很难划分了。

       总的来说,这个明令应该是响应广大承租人的呼声。同时,能有效减少一些尴尬和争议的局面,对于后期纠纷处理有一定的帮助。反正如果我是承租人,这个明令我喜欢。

回答3:

既然房子已经出租给别人,对方付了租金签了合同就代表在此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租客所有,但是有些房东却手里拿着钥匙随意进出,试问有谁喜欢自己的家中总出现陌生人呢。

回答4:

其实这主要是考虑到租客的安全和隐私问题,最大可能的去维护租客的利益。

回答5:

我觉得官方这是要保护租房子人的权益,因为如果出租人擅自进入的话,可能会造成财产的损失,而且还会侵犯到他人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