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账务处理如下:
(1)出口货物免税,反映在账务处理上是出口销售时,无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出口货物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账务处理上表现为企业购进原材料,无论用于生产出口货物还是用于生产内销货物,其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但由于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因而存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情况,此项因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进项税额转出。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以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生产企业发生国外运费、保险、佣金费用支出时,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分摊计算,并冲减“不得抵扣税额”,用红字贷记“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3)出口货物退税的账务处理:按计算的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按计算的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按免抵退税额与免抵税额两者之差,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即: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注: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免抵税额的计算确定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是在取得税务机关后进行免抵和退税的会计处理,按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第二种是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按退税申报数进行税务处理。根据当期的免抵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例】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出口退税率11%,2009年5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 600 000元,增值税为272 000元,款项已支付,材料已入库。
借:原材料 1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 000
贷:银行存款 1 872 000
(2)本月内销不含税销售额为273 411.76元,款项已收到。
借:银行存款 319 891.7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3 411.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480
(3)本月出口产品销售额为1 426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借:应收账款 1 42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426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 560 1 426 000×(17%-11%)=85560(元)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 560
(4)月末,申报出口退税
计算退税额
①当期应纳税额=46 480-(272 000-85560)=-139 960(元)
②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1 426 000×11%=156 860(元)
③确定退税额及免抵额
退税额139 960元,免抵额=156 860-139 960=16 900(元)
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39 9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6 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6 860
(5)实际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139 96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39 960
不明白你所说的退税款指的是出口退税款还是所得税退税款或者是其他什么退税款。能否把问题说的详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