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附加条款

2024-12-20 15:19:15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这个合同可以签,没有问题。但是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扣发劳动者的工资的。这点是很明确的。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必须接受辞职,而不管是否工作满几年,并不需要赔偿给用人单位。即使因为劳动者没有提前辞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那么也要先发工资,再解决损失的赔偿问题。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用工资扣抵。因为,依据法律规定是可以确认该合同的这个条款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的。可以不用管它,只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一般是没有问题的。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扣发了一个月工资的,那么可以通过法院申请支付令;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进行解决;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及诉讼。个人意见。

回答2:

附加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