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丙要承担甲乙先前的债务。依据是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的无限连带责任,“无限”是说丙要以自己所有的钱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连带”是说债权人可以只要求丙承担合伙的全部债务,丙如果能负担就要全部偿还。当然丙偿还了之后可以向甲乙要他们应该承担的份额。问题二;丙对于亏损要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于其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都要承担责任的。对于如何承担,如果没有其他的合同条款专门规定,那就应该按照出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