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死刑罪名大全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7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2、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20、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6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24、走私武器、弹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币罪 27、走私文物罪 28、走私贵重金属罪 29、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 3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31、伪造货币罪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32、集资诈骗罪 33、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 34、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 35、信用证诈骗罪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3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7、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7%) 38、故意杀人罪 39、故意伤害罪 40、强奸罪 41、绑架罪 42、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2——3%) 43、抢劫罪 44、盗窃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8——12%)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45、传授犯罪方法罪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46、 暴动越狱罪 47、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48、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第1款) 49、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8条第2款)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1、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52、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第八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2——3%) 5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5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3%) 55、贪污罪 56、受贿罪 第九章 渎职罪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12——18%) 57、战时违抗命令罪 58、隐瞒、谎报军情罪 59、拒传、假传军令罪 60、投降罪 61、战时临阵脱逃罪 62、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63、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64、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65、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66、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67、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68、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在2011年2月26日人大三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又废除了13个经济类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现在我国的死刑罪名共有5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