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企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是不能够接受的。
2、别听行政部那些法盲的胡说八道,由其他公司为你缴纳的社保,本身就是你与私企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明,更何况如果私企连与你形成劳动关系都否认,那么你甚至还有权要求私企承担支付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开什么玩笑,现在什么时代了还有人敢跟你这么说话?去告他多找几个同事作证。然后封了他公司。投诉他消防。每个公司都有消防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