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不是“必须回到结婚所在地办理”。
2、
(1)如果是双方对财产分割、债务处理、子女抚养已经达成协议、没有分歧、【协议离婚时】:可以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也就是说:【可以到A市、或B市办理】。
应男女双方共同带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照片2张去共同办理。
(2)如果不能协议离婚、而要到法院【起诉离婚】的话:应该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是,在任何一方的户口处就可以。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民法典》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首先,没有任何规定,当事人离婚后,在办理再婚登记的时候必须使用其离婚证但是,根据规定,其必须出示无配偶的单身证明。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其次,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必须要求当事人出具其离婚证,那么当事人可以进行补办。
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