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
章程需投资者各方签字或盖章。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法律服务中心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公司住所合法使用证明;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还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设立公司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其他形式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12、其它有关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