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
3.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能够证明为一方当事人所有的除外。
4.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5.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应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
同居不存在共同财产,如果存在双方共有的财产,如合伙买车、买房、经营企业等,则按照民事上普通共有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