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中性原则起源育于亚当 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这个理论他在其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曾系统论述过。税收中性原则在19世纪末首先由英国新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马歇尔所倡导。
税收中性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国家征税时,除了使人民因纳税而负担以外,最好不要使人民承受其他额外的经济负担和损失。据此原则,一个好的税收制度,对人民的生产和消费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到了20世纪30年代末至70年代初,西方国家的税收政策受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的左右,主张应用税收政策来纠正市场的缺陷,调节经济的运行。这时的税收中性原则被说成是,税收应对经济的不良影响降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解决不了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宏观经济理论失灵,凯恩斯理论受到货币主义、供给学派、新自由主义学派的冲击和挑战。这些学派主张减少国家干预,让市场通过自身调节来解决问题,这时税收中性思想又有所归复和再发展。
有人倡导在我国实行税收中性,这是不符合我国的市场状况的。税收中性原则只有在市场经济很发达的地方才可能发挥出他的作用,市场机制完善的国家,不是主要通过税收来调节经济的运行,国家进行资源配置也不是主要通过税收,这样降低税收对市场的影响会促进市场的发展。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短,市场不健全,需要国家适度的干预来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调节经济的运行,实行税收中性并无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