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公民赴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审批(夫妻团聚类) 二、项目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赴港澳地区定居条件”。 三、申请受理单位:宜宾市局、各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四、决定机关:市公安局 五、办理数量限制:一人只能申请一证。 六、办理条件: 1、宜宾市(含区县)户籍居民; 2、不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的五种情形;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可携带18岁以下子女同行);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靠的老人(60周岁以上)和儿童(18周岁以下无依靠未成年人)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1张(43mmx33mm); (三)交验申请人本人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可不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提交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提交所在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2)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无依无靠的老人需提交身边确无子女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3)去港澳定居投靠港澳亲属的内地无依靠老人,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被投靠人亲属关系材料,被投靠人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4)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靠未成年人,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和父母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记载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投靠养父母的未成年人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5)继承或处理产业,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合法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八、申请表格:填写“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可以在受理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市政务中心公安出入境办证处直接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或公安网上下载使用。 九、办理程序 1、受理 承办:宜宾市局、各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岗位职责及权限:面见申请人,按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当场受理 2、审查 承办: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处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初审、复核和集体研究后,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导审核呈报市公安局领导审批,然后将申请数据录入计算机上传省厅划线排队打分。对有疑问的,需送港澳进行核查后再审批。 时限:20个工作日 3、制证及文书 承办: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岗位职责及权限:由省厅划线公布上线名单并公示15天无异议后,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再次采集相片上传省厅制作和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 时限:25个工作日 4、发证并告知 承办:政务中心公安出入境办证处 岗位职责及权限:接到省公安厅寄发证件的特快专递后,进行登记和分类,通过机要信函发放至各县公安局或直接通知申请人领取。 时限:5个工作日 7、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十、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5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前往港澳通行证》有效期3个月。 十二、法律效力 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后方可赴港澳定居。 十三、收费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164号,宜宾市物价局《收费许可证》川费Q0037001号。 工本费:每证50元。 十四、年审年检 无。 十五、监管措施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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