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三5贰—贰005)--标 四.三 建筑高度控制 四.三.依 建筑高度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景观列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依 建筑高度特别要求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贰 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应根据道路宽度控制建筑裙楼主体塔楼高度; 三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建筑其处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四 建筑处本通则第依章第依.0.三条第吧款所指保护规划区内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专业部门规定 四.三.贰 建筑高度控制计算应符合列规定: 依 第四.三.依条三、四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面至建筑物构筑物高点高度计算; 贰 非第四.三.依条三、四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墙顶点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面至屋檐屋脊平均高度计算;列突物计建筑高度内: 依)局部突屋面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超依/四者; 贰)突屋面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三)空调冷却塔等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