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电器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万元,会计利润600万元,已预

2025-01-24 13: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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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企业当年调账后的会计利润总额为=600-70/10*5/12+230=827.08(万元)
企业当年对外捐赠的纳税调整额为=公益捐赠扣除限额=827.08×12%=99.25(万元)>实际公益捐赠30万元,公益捐赠不需纳税调整。
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对外捐赠的纳税调整额=6(万元)
企业当年工资及“三项经费”的纳税调整额: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实际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不用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50×14%=21(万元),实际支出23万元,应当调增所得额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实际支出6万元,应当调增所得额6-3.75=2.25(万元)
“三费”共计应调增所得额=2+2.25=4.25(万元)

回答2:

  1. 广告费不超过销售收入15%   2500*15%=375

    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扣除,并不超过销售收入0.5%   15*60%=9    0.5%*2500=12.5

    所以广告费调增75万,业务招待费调增6万。

3. 调增6万

5.补缴5万

只能做这么多了。。上课没好好学习,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