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类案件中对一审结果不服的被害人上不能上诉的,只能要求人民检查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具体过程是这样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时间期限,是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5日以内。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如果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没有错误的,也可以不提起抗诉。不论人民检察院作出何种决定,都应当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如果检查院决定不予抗诉,那么就会就不抗诉的决定给予你答复,到时你要坚决所要书面答复,如果你是有理的,那么检察院就应当予以抗诉,不抗诉的话也要给予你书面答复,那么这个书面答复和你之前的抗诉申请书就是证明检察院拒绝你合理请求的证据,一般检察院是不会做这种搬石头砸自己脚的事情的,做了也好办,控告检察院也好,媒体揭露也行,总归是他们理亏的
判决生效后,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上诉。即在判决或裁定后第二天起的十日后(检察机关未同意你的请求抗诉权的情况下),你就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