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当事人的配偶户口登记在丈(岳)人的户口所在地,未办理过迁移手续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以夫妻投靠的名义,迁入到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老丈人没有儿子的,女婿可以倒插门把户口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