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与子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此,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不能适用于母公司。如果招标单位要求投标单位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则母公司是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通常来讲,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业务通常是进行招投标的,原因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相对独立的不同机构。
2、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条“在本省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其中对于国有资金的范围解释如下“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特殊情况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不适宜招标的;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出力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登记符合工程要求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属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其中需要明确的是“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并非指集团公司,而是指该施工企业为独立法人的前提下其自建自用工程。
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可以通过招投标中的变通方法来进行,如要求必须要有行业内或者本集团业绩、在评标办法中加大评委可控分数比例等(根据具体项目确定)。但为了保证项目合法性,仍需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