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交的500元视为定金还是已经明确书面约定为定金了,如果书面约定的话,适用定金罚则。
从房东出具收据来看,上面记载着“8号不签合同定金不予退还”,那么理论上来说你们对于500元的性质应当认定为定金。
但对于8号这个时间点来说,是约定来签合同,并未标明8号可以搬进来。估计事实情况是你们书面约定8号签合同,但是口头约定8号同时可以搬进来。因此从你上述情况来说,如果你8号不来签合同,其实是你违约,而不是房东违约。
因此,你们要查看是否留有8号可以搬进来的书面证据,法律是讲究证据的。没有此约定,你们很吃亏。你们可以通过录音等证据套话房东,让他承认的确当初有这样的约定。
另外一方面讲,因为温州当地的习俗导致不能履行合同(8号搬进来),对于你们来说,其实是不知情,也是不用理会的,换句话说,是可以接受这个习俗改换搬迁时间,也可以不接受这个习俗,要求房东8号给你们搬进来。但是,这个必须建立在你们有证据证明或者房东承认当初约定8号给你们搬进来的基础上。
你好!
你已经向房东交了500元定金,房东也给你开了定金的收据,那么在合同法上,你们之间的定金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定金只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定金是要双倍返还的。因为定金合同只是从合同,必须要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房东说交定金是为了确保房屋不再租给别人,那么,你们的主合同是租赁合同。按你们的约定,租赁合同的协议要在8号签订,现在还没签订,仅是口头有约定。因为如果租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定金合同是无效的。另外,房东说“8号必须签协议和交钱否则定金不予退还”。这样来说他说的定金就有歧义了。你们可以主张定金是为了签订租赁合同才设立的,但是租赁合同目前还没有签订,也即租赁合同尚未成立,定金合同也就无效,让房东将定金退还给你。
对于他说的8号签协议,但找理由说初一不能搬房子而拒绝,这不能算是违约,因为你们之间的租赁并没成立。他违反了诚信原则,是缔约过失责任,你可以主张这一点,要求他赔偿或者按约定来履行。
希望回答能帮助到你,如果有疑问,欢迎追问。
协商,协商不成报警,请警察帮你们调解,再不行只能起诉了。还有是你们搬,跟房东有什么关系,胡扯!你可以跟房东协商,8号就上班了,晚上没地方住,让房东补贴你们开宾馆的房钱,收据上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啊?2个次意思不一样,定金可以主张双倍返还!
这事虽小,但的确头疼。依据《合同法》,房东开的收据可以算你们双方对租房事宜的一个约定,你们完全可以要求房东退还定金,并且房东还需要付出一倍定金作为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惩罚。但是,你们也不可能为这500块跟他打官司上法院啊。并且租赁关系中,房客也是处于弱势地位,而且根据你的描述,这房东也不是什么善茬,如果你不打算住了,就报警吧,不过警察一过来,房东不出现,警察会说你这事他们管不了,得上法院解决之类。或者你像楼上哥们所述,补贴宾馆开房钱,不过我看这鸟房东肯定不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