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向于教育管理关系说。理由是:1、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其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人身监护权和财产监护权)。一般来说,只要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没有丧失,就不会发生监护责任转移的问题。2、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只是一种照管责任,这种责任来自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在范围、要求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都存在着本质区别。3、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不是监护职责的约定或推定转移,而是一种委托教育合同关系,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只是委托教育合同的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对于学校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即由受害人承担学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一般是由家长负责,因为孩子发生事故不是在学校里,所以学校概不负责。
直接法律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实际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发生的安全事故谁又能免责呢?总不能让孩子自己负责吧。
侵权人、监护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