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

2024-11-25 13: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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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李某以共同犯罪定性,以“胁从”定量,但可以与其开设黄色录像厅合并追究。具体量刑因所提供信息不足,难以判断。
2。如果甲父所订立遗嘱合法可信,则有效。父子间签署的脱离关系字据无法律依据,无效。但若在甲父需要赡养期间,其甲可尽而未尽赡养义务,则应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乙的权益。
3。很显然,甲的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乙无相关权益。
4。甲乙均已满法定年龄,有独立判断事物的能力,因此不考虑“教唆”的因素,只考虑在各次犯罪中各人所起的作用。如果丙为主谋人和组织者,则甲乙为从犯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