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进入公司的,然后8月份签的试用期,合同写3个月的试用期,11月签转正,但公司老总一直没有签。。

2024-12-19 05: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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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据此,如果用人单位和你签订了三年以上固定合同,才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超过部分应试为转正,你可以要求补齐工资。

回答2:

1.什么叫“8月份签了试用期”,到底有没有签合同。
签的东西上对试用的时间和报酬是怎么约定的。
就你介绍的情况,企业除了转正表填的迟一点,上了仲裁和法院你捞不到什么便宜。
没有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一定比转正后低,他完全可以说试用和转正是一个工资,只要合同注明即可。

回答3:

任何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行为都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还有你的试用期3个月,还要看你签订的合同是不是3年或以上的,如果不是的话,公司的做法也是违法的。总的来说,公司的做法肯定违法了,必要时,可向劳动局投诉如果申请劳动仲裁的。

回答4:

肯定的啊。一告一个准。告他们这帮龟孙子。还有就是给他们卖力不值得。赶紧走人。以后找信誉好的。还有他们是什么公司?发到网上共享一下。。。避免以后有人上当,这样希望以后对谁都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