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在拘留所执行。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如果从4月8日收拘,拘留期限为10日,则依法应到4月18日期满释放 。
法律依据: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二、《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您好!您在4月17日拘留所白班工作人员下班之前就可以去接您老公了。谢谢阅读!
应该是从4月8日开始算。按照拘留证上的开出的日期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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