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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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09: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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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及类型国家预算管理体制是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预算收支的范围和预算管理权限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预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在国家财力上的反映,也是国家实现其社会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财力保证。

  在我国,国家的各级职能是由各级政府共同完成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预算和税收方面管理的职责权力。达到从财力和财权两方面保证各级政府实现其承担的职责。

  国家预算管理体制
  1.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简称预算体制,也称财政体制,是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划分各级政府的预算收支范围,规定预算管理权限与责任的一项根本性制度。预算管理体制规范并界定着国家财权财力的划分和一切收支活动,是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反映着经济基础的特定要求。

  2、预算管理体制的确立直接决定于财政分配关系,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预算管理体制是规定各级政府之间以及国家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在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职权方面的制度,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国有独资公司财务管理体制、文教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体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等。狭义的预算管理体制就是预算体制本身。

回答2:

预算的一般规定
预算法共十一章七十九条,包括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可以说涵盖了整个预算的全过程。

  预算法总则是对预算的一般问题作出的规定,主要涉及预算级次、预算组成、预算年度、预算原则,规定了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上解收入、分税制等基本概念。
二、关于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法不像一般的专业法律,往往只有一个执法主体,预算法涉及的对象,既有政府又有人大,政府系统内既有中央政府又有地方政府,人大内,既有代表大会又有常委会。概括讲,划分预算管理职权,主要是合理配置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预算主管机关之间的职权。总的来说,政府负责编制,人大负责审查和批准;政府负责执行,人大负责监督。权力机关之间没有领导关系,国务院对各级政府是领导关系,如预算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也就是讲,各级人大需要议决的只是一级政府的那一级预算,即本级预算;第十四条则规定,国务院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三、关于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法中对预算收支范围的规定涉及预算收入、支出项目,中央与地方预算收支划分,预算收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项目划分和分配办法的备案,专用基金的设立,上下级预算资金的独立性等等。预算法中对收入、支出所包括的项目采取列举法,收入包括哪几项,支出包括哪几项,并且主要是按功能进行分类。中央与地方预算收支划分很原则,第二十条规定,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总体上讲,这些规定与当时的情况是适应的,因为预算法是1994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全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也才是从1994年开始的,各项改革还只是初步的,有些情况还把握不准,在预算法中只能作些原则性规定。但是这只是从大类型上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收支,但没有解决哪些收入是中央的、哪些收入是地方的、哪些支出是中央的、哪些支出是地方的,这就没有充分体现预算法总则中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精神。尽管预算法中有专门的规定,国务院也制订了分税制财政体制办法,但我想事关各级政府财政利益的基本收支项目划分应当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以体现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关于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是预算的基础,如果编得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执行时就难以做到按预算来执行,预算审查监督就会流于形式,执行的效果就不会很理想。所以不管是人大,还是政府,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这些年都重点抓了预算编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五、关于预算审查、批准、执行和调整
预算编制是政府的职权,审查批准是人大的职权,体现权力合理分配和相互制衡。随着民主化进程,让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增加社会公众对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面临的任务很重。
 六、关于决算和监督
预算法是把决算和监督作为两章写的,这是对的。我把两个问题放在一起讲,一是相对突出人大的工作,二是目前在我们国家决算工作和监督工作有很强的关联性。从程序上看,决算的编制、审核、报送、审批、批复与预算程序类似。

回答3:

一、我国预算管理体制的演进历史

(一) 预算管理体制的建立(1949~1950)

对于制度的建立,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制度是自然演化的结果;二是认为制度是人为设计

的结果。我国建立预算管理体制显然是一个人为设计的结果,它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但关键取决于制度设计者———政权组织,运用所掌握的垄断性政治资源来完成。

实现全国统一、恢复国家社会稳定、建立新的政治经济秩序是新政权最为急迫实现的任务,新的预

算管理体制必须与此相适应,为此服务。
(二)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权与分权探索(1951~1978)

1950 年形成的统收统支型预算管理体制是在特定历史情况下的产物,是一个高度集权的体制。

(三) 逐步分权的财政包干型预算管理体制(1978~1993)

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从1979 年开始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开始对

计划经济管理体制逐步进行全面改革,并选择以预算体制作为突破口,改革先行一步。

(四) 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的建立与完善(1994至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确立,我国宏观经济管理体制都要进行深度改革,预算管理体

制必须也要与此相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体制与之相适应,1994 年的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与此是一致的。这次改革主要在财政收入方面,借鉴了国外的成功做法,使税收制度较好地与国际接轨;而财政支出方面基本没有变化,仍保留着大量的计划经济色彩。同时,尽量改革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使得建立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留待以后推出。但这次改革中,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改进预算编制办法,建立适应分税制需要的国库体系和税收返还制度等措施,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初步建立了规范的分级预算管理制度。
二、预算管理体制演进的基本动因
从我国预算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是政府的法令直接推动着预算管理体制演进,政府是预算管理体制演进的“第一行动集团”。因此,我们可以把预算管理体制的演变过程纳入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型中进行分析。
制度变迁是指一种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制度变迁的基本动力,就是行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在于经济主体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即希望通过制度创新来获取在已有制度安排中所无法取得的潜在利润。如果一种制度安排还存在潜在利润的话,就意味着这种制度安排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因而处于一种非均衡状态。制度不均衡的出现,意味着出现了制度变迁的基本动力。
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是以1950 年建立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型预算管理制度为起点,多方面的因
素造成预算管理体制不均衡,而引发制度变迁的
(二) 财政资源分配的变化
预算管理体制规定的是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尤其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在处
理这一关系中,我国强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当中央财政收入比重过高或过低时,都会引起政府的注意,认为中央或是管得太多,或是调控能力不足,从而导致预算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1953~2004 年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的变化,其波动的时间范围基本与预算管理体制一致,1958 年和1994 年的体制就是中央财政收入比重过高和过低引发制度变化的两个典型例子。
(三) 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
政府提供特定服务的可行性制度安排取决于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社会科学知识主要是通过成功先例的逐渐积累或作为行政与管理知识与经验的副产品来实现增进制度绩效和制度创新。在相当
长的时期内,我国预算管理体制变迁的知识积累主要来源于计划经济国家的建设经验、革命根据地的理财经验以及中国历史上的理财思想,而市场经济被排斥在可选择范围之外。因此,在当时就不可能实施政府治理的分散化,预算主体多级化。只有在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中,这些方法才会进入政府的选择范围。
当地方政府逐步形成预算主体,拥有一定的预算管理权限时,纷纷开始尝试推行新的预算管理方法
(四) 技术因素
社会制度变迁要以技术为条件,技术变迁推动着社会制度变迁。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在技术条件给定的前提下,交易费用是社会竞争性制度安排选择的核心,用最少费用提供给定量服务的制
度安排将是合乎理想的制度安排。但技术是变化的,它能够改变特定制度安排的相对效率并使某些
其他的制度安排不再起作用。技术变化能够带来新的收入流,是制度变迁需求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个高度集中的预算体制便于迅速贯彻最高统治层的意志,因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选择统收统支的
预算体制;而需要注重发挥地方政府主动性时,分散预算管理权限就很必要,因此就要采用分权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