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后,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法院的庭审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作了必须到庭的特殊安排,这是因为人身权利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尤其是婚姻关系,如果本人不参加法庭审理,法官往往无法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质性问题查清案件事实。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律才有此设定。那么法律是否允许有例外呢?假如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一方确实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得到法律的“开恩”?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了离婚诉讼当事人出庭的义务,同时还允许有例外,即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1、怎么可能原告可以不到庭!
2、离婚要件要求原被告双方都必须到庭才可以,除非少数特殊情况经法院准许才可以不到庭,不适用缺席审理的。
3、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并非必须要出庭。但是,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它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同意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必须由当事人自己真实地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而且,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要先行调解,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即使请了律师代理诉讼,当事人本人也必须到庭。
4、其中的“特殊情况”指:原告不在国内、身患重病、自然灾害等无法出庭的客观原因,经法院同意可以本人不到庭,但要本人出具书面的的离婚意见书。
编辑同志:我近日收到法院的传票,感到很吃惊,原来是丈夫起诉要离婚。丈夫比较听他妈的话,我和丈夫有矛盾并发展到如此地步,也是因为婆婆在中间起了很不好的作用。开庭时,婆婆肯定要去,为避免尴尬,我不准备出庭。请问,我能不能委托律师出庭?离婚案件是否可以缺席判决?读者杨婷杨婷读者:《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对于法院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家庭财产的具体状况等会增加一定的难度,所以,《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患重病等。你不愿出庭,是担心在法庭上见到婆婆双方尴尬,应该说这不属于上述所指的“特殊情况”,因此,你应当出庭应诉。
首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当然原告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
虽然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离婚案件原被告双方必须出庭,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离婚案件需要法院审查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感情情况一般需要法官去向当事人双方具体核实,律师等代理人一般是不能代为陈述的,因此多数法院在实践中还是要求原告要亲自到庭参加诉讼的。
司法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