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设计师从业资格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装饰设计队伍建设,发挥本行业设计人员的作用,提高我市装饰设计水平,本会依据中室协字(2000)第144号文并参照有关职称、注册师评审规定,结合我市装饰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设计师,亦称装饰设计师。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法,对建筑物及飞机、车、船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设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单位中从事第二条所指的专业人员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设计委负责装饰设计师从业资格考核、评审工作。 第二章 室内设计师的职责 第五条 高、中级室内设计师对承接的设计项目负责。室内设计师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①、进行空间形象设计;②、进行装饰装修设计;③、进行装饰物理环境设计;④、进行装饰空间分隔组合、装饰用品及成套设施配置等装饰陈设艺术设计;⑤、对装修施工进行技术配合或指导。 第三章 室内设计师的资格等级设立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室内设计师资格等级设有高级、中级、初级。 第七条 室内设计师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并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及从事专业设计工作的经历、业绩。 第八条 高级室内设计师条件 (一) 学历或职称及工作经历 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从事设计工作二年以上; 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二年以上的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六年以上; 或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从事设计工作十年以上。 (二)、业绩: l、主持设计装饰造价3000万以上工程二项,或1000万以上工程五项: 2、设计作品曾在全国性或国际性评比、展览中获奖;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过2000以上论文两篇或有专著。 (三)、能熟练掌握1-2门外语。 (四)、取得装饰协会高级室内设计师专业考试合格证。 第九条 中级室内设计师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 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具有中级职称,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 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五年以上; 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七年以上; 或中专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十年以上。 (二)、业绩 主持或主要设计装饰造价1000万元以上工程二项,或500万元以上工程五项; 或主持设计2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三项,或楼盘样板间工程五个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三个18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在市级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刊上发表过1000字以上论文。 设计作品曾在市级评比或展览中获奖者,可从规定年限中减少一年。 (三)、能掌握一门外语。 (四)、参加装饰协会设计师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 第十条 初级室内设计师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一年以上; 或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 或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五年以上。 (二)、业绩 参加设计装饰工程项目两项以上。 或独立设计并实施的家装工程五项以上。 (三)、非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的从业者,需获得装饰协会室内设计师培训考试合格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专业是指建筑学、城市规划、工民建、建筑经济或设计艺术专业(工艺美术、美术、环境艺术、园林艺术、工业设计专业)。 第十二条 室内设计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考核评定。由市装饰行业协会成立的室内设计师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定。 第十三条 深圳市室内设计师资评审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主要由本市行业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深圳市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室内设计师申报、评审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装协设计委。 第十五条 室内设计师考核评审的主要内容按第八、九、十条各款办理。 第十六条 申报评定设计师资格者必须具有深圳市户口或在深圳暂住满壹年以上,可按本办法规定予以申报。 第十七条 室内设计师经评审通过后,由深圳市装饰协会认定,发给相应等级的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室内设计师资格培训考试办法由深装协统一制定。 第四章 室内设计师的管理 第十九条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负责会员单位室内设计师的管理。 第二十条 室内设计师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复查制度,一般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人按规定时间提交《室内设计师资格复查表》、《深圳市室内设计师从业资格证书》及有关资料。 (二)、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对受检设计师复查作出结论。 第二十二条 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室内设计师能正常完成设计项目,未发生过责任过失的为“合格”。 (二)、室内设计师不能完成设计项目,或在复查期内从事设计或设计管理工作不满一年的,或有责任过失产生了严重经济后果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经过重新申请与评定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室内设计师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参加复查的,取消其已获资格,经重新申请与评定后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室内设计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室内设计师达到上一个资格认证条件的,可向深圳市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申请晋级。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的,市装饰协会有权收缴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被收缴资格证书的室内设计人员, 自被收缴之日起,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室内设计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