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统一标准》将建筑物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
大量的一般建筑物列入中间等级,重要的建筑物提高一级,次要的建筑物降低一级。
设计部门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设计传统习惯选用。大多数建筑物的安全等级均属二级。
同一建筑物内的各种结构构件宜与整个结构采用相同的安全等级,但允许对部分结构构件根据其重要程度和综合经济效果进行适当调整。如提高某一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所需额外费用很少,又能减轻整个结构的破坏,从而大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则可将该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比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提高一级;相反,如某一结构构件的破坏并不影响整个结构或其他结构构件,则可将其安全等级降低一级。
《荷载规范》在荷载效应组合中新增一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使承受恒载为 主的结构构件的安全度有所提高,《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2002)(以后简称《混凝土规范》)取消了原规范弯曲抗压强度fcm,,统一取用抗压强度fC,使以混凝土受压为主的结构构件的安全度有所提高,所以取消了原规范“对屋架、托架、承受恒载为主的轴心受压柱、小偏心受压柱安全等级应提高一级”的规定。
工程实践表明,由于混凝土结构在施工阶段容易发生质量问题,因此取消了原规范“对施工阶段预制构件安全等级可降低一级”的规定。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建筑物类型
一级 很严重 重要的建筑物
二级 严重 一般的建筑物
三级 不严重 次要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