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