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

2024-11-25 0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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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劳务派遣合同终止由用人单位提出,还是要由劳动代理公司提出?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劳动者提出合同终止吗?或合同到期后,由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合同,既可终止劳务派遣合同?
回: 劳务派遣合同是受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实际劳动关系双方已经很明显了,劳务派遣合同的终止应由此双方的一方或双方提出;合同到期的,当然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是否续签,而不是实际用工方,不过实际用工方起着是否续签的决定性作用。(此问题没有什么可疑之处)

2、劳务派遣合同终止是不是同劳动合同终止一样,予以一定补偿?如何补偿?并由用人单位或是劳务代理单位谁承担补偿费用?
回:经济补偿是一样的,参照劳动合同法的须补偿条款;在法律定义上,劳务派遣公司是补偿费用的承担方,实际运作中,可能劳务派遣公司会提前将此风险费用转嫁给实际用工方。

3、若劳务代理公司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损害劳动者权益,规定在何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实际工作地或劳务代理单位所在地)进行劳动监察投诉?
回:实际工作地或劳务代理单位所在地都可。

4、若用人单位连续与劳动者存在用工关系,但选用多家劳务代理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如何处理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按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作时间计算,还是按与最后一家劳动代理单位存在劳务代理时间计算?
回:选用多家的概念不清,无法解释,前提有个合同合法性认定的问题,楼主的意思是否想说明“原派遣到期,转换另一家做派遣”?如果是这样的话,与工作年限应无实际瓜葛,再说以现新法的实施细则不明之前,没有必要这样做。一般工作年限以最后一家劳动代理单位存在劳务代理时间计算

回答2:

律师解释:

首先先明确一下---关于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关系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往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由派遣活动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派遣主体有三方,即劳动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双方如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发生争议,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派遣单位形成契约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务关系,发生争议由民法来调整。

1、,《劳动法》明确规定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利益重大损失等过失性错误的情况下才存在单方面解除合同。劳务公司不得依据该约定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2、以下是连锁劳动法规:

第四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和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劳动监察投诉。
4、实际工作年限以劳务派遣合同终止日为止。

回答3: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亦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
劳务派遣合同终止 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款,在上述八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并且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据同样的理由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