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为:一个会计工作人员既管钱款,又管复核,容易作假,所以予以禁止;一个会计人员既管理钱款,又保管会计档案,容易在钱款上做了手脚之后再利用管理会计档案的机会掩盖自己的行为,所以予以禁止;一个单位的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一个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发生现金往来的根据,由出纳人员兼任,很容易监守自盗,所以予以禁止
这是从我国会计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和教训,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在单位所有资产中,现金的流动性最强,它是所有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掌握了现金就等于占有了财富,所以现金的诱惑力最大。而且,现金也是单位资产中最容易出问题的一项资产。在单位的会计工作中,出纳的直接工作对象是现金,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根据复式记帐规则,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然会引起收入、支出、费用或债权债务等帐簿记录的变化,或者说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都要登记收入、支出、费用或者债权债务等有关帐簿。如果把这些业务统统交由出纳人员一人办理。就会造成既管钱又记帐,失去监控,给贪污舞弊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同样道理,如果稽核、内部档案保管工作由出纳人员经管,也难以防范利用抽换单据、涂改记录等手段进行舞弊的行为。因此,对出纳岗位的牵制非常重要。鉴于此,《会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对出纳的牵制专门作了规定。 当然,出纳人员不是完全不能记帐,只要所记的帐不是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帐目,可以承担一部分记帐工作的,如有些单位,出纳人员业务不多,兼记固定资产明细帐,这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