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卖,隐名小股东如何维权?

2024-12-14 0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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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的案件确实有点复杂。现在我只简单地说点,具体的还要你提供更为详细的情况才行。
在去年修改的公司中虽然也承认隐名股东的权利,但你至少要有证据来证明法律事实!由此看来他们向你出具的收据也算得上证据,但要当心这本身就是假的。
接着要搞清楚这个公司的性质是属于责任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责任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民不得超过50人。如你所述如果被募集的人数众多,而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罪。他们对我们的诉求置之不理,本来你们可以通过诉讼将你们自己的身份登记成公司章程中去,或者进行清算之后再分配利润,或者只能要求返还。如果司法部门能认定他们是非法集资,那只能退还脏款了。
你所问:1、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那是根本构不成的。因为他们不是上市的股份公司。
2、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也构不成的。至少目前你们都不是他们公司的正式股东。
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如果有这行为,那你们也是可以举报的。但你们隐性股权被侵占没有必然的联系。
4、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也构不成,至少目前他们没有进行虚假的破产行为。企业卖了多少钱,这跟虚假破产没关系。
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主要看你有没有证据,如果有足够证据,当然可以报案。
7、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你说明:有证据。那就好,你可以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报案或控告。
8、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本案主体和客体上也不符合。
9、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也只是挪用公司里的资金才构成犯罪。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注意:一是时间节点三个月;二是数额较大;三是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你说变卖该企业时老板抹去的1.9亿到底是怎么回事,在这儿的用语不详。只有进一步了解之后才能作此解答。
至于报案嘛,可以选择案发地,但警方不一定能立案。他们有可能认为这是你们的经济纠纷。
从目前的表面看来,你们的太多隐性股东实际上是无法行使起你们的权力来。在公司章程中也没有载入,所以法律对你的股东不予承认。他们对你们的诉求当然不予理睬,你却没有办法。
本人在企业法务工作中经常遇到像们一样的老板们,总是那么有钱却为何总是那么法盲。把这么多钱投入到别人的口袋中又那么地放心,直到东窗事发。

回答2:

很难维权,因为你很难证明你是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