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1、从事雇佣活动与你让不让他开车没有关系。这要结合具体案情查明,如果你要排除他从事雇佣活动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肇事者开车的目的?肇事者开出你的车是不是在工作期间?
2、即使你声称与肇事方在车辆肇事期间不存在从事雇佣活动。除非证明你无过错即证明肇事者拿到车钥匙不是因为你保管不善造成的。
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赔呀你有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