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即2倍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我不同意归鸿东南飞的第二条意见,只有一种情况就是2011年4月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了,即到期终止,那就要从2008年1月1日起算,是3年零4个月,要支付相当3.5个月的补偿 。其他情况就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职工无过失的),单位应补偿1个月工资再加上从2008年1月1日到解除合同的时间,按满1年补1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及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的标准计算。
被公司解聘存在以下情况.
1.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经济赔偿从08.1.1年开始算.,因为是新法规定的合同到期必须续签,.
2.公司无故解聘.从进公司开始.经济补偿金双倍,
3.公司无过错解除.如破产.岗位取消.从进公司开始
4.公司以违纪开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5.公司签定3年,我想应该是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签定,新法规定连续签2次固定就会达到一个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所以这次会需要把期限弄长点,
这个要两种情况
一,如果是2011年4月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了,即到期终止,那就要从2008年一月一日起算,是三年零四个月,要支付相当三个半月的补偿
二,如是合同期内,公司要炒人(员工没发生严重违纪的前提下),即合同解除,那就得按入职时间起算了,2008年1月1日以前的部分,不满一年按一年计,那从03.8到07.12,大于四年按五年计;2008年一月一日以后的部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加上前面的五年,算呗
建议看看劳动合同法,不是很多的内容,也可以打当地劳动保障局的那种咨询电话,用114就可以查到,北京的是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