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竣工验收的审计。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计划 (工程项目表),对交付使用财产的项目逐项进行审查。注意其有无计划外的工程项目,验收手续是否完备,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新增生产能力是否形成。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审查竣工决算是节约还是超支,并分析节约和超支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2) 损失性支出的审计。审查基本建设报废工程和应核销其他支出的各项损失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并注意审查报废工程中的残存设备和多余材料的处理情况。
建设总成本的审计。审查从工程项目的开工到竣工验收所发生的全部投资支出。建设总成本的构成,按照工程项目可划分为: 交付使用建筑物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和应分摊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待摊投资;
交付使用需要安装的设备成本,包括被安装的设备采购成本、设备安装成本、设备基础及支柱的建筑工程成本和应分摊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待摊投资; 交付使用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的成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
(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审查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二)工程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三)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审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实际完成投资额,资金到位情况及原因。
(四)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审查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是否按合同结算工程款,有无超标准开支管理费、混淆事业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五)工程项目的结余资金。审查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六)交付使用财产。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的问题。
(七)扫尾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核实扫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留足投资。防止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
(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审查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二)工程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三)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审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实际完成投资额,资金到位情况及原因。
(四)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审查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是否按合同结算工程款,有无超标准开支管理费、混淆事业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五)工程项目的结余资金。审查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六)交付使用财产。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的问题。
(七)报废工程的报废原因及鉴定情况。
(八)扫尾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核实扫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留足投资。防止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
(九)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十)有必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一)审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后,应当组建审计项目组,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二)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草拟《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财务部门及建设管理部门意见,财务部门及建设管理部门应在10天内向审计项目组提交书面反馈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无异议。
(三)审计项目组对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并拟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
(四)审计项目组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及书面反馈意见报送审计部门审定;
(五)审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下发;根据需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也可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书》或《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