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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1、
经省政府批准撤乡建镇或撤乡(村)并镇的,其房产税征税范围,一律按省局苏税三[86]31号通知中房产税第一条的规定执行。但对建制镇所属行政村范围内的应税房产,经市、县政府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2、
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帐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在按入帐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3、 对各类圆柱体的房屋、仓库、造船厂的车间用房(不包括船坞)以及化工厂、钢铁厂的车间用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 连同房屋一起的地下室(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5、
港务、盐务等部门下属的公安机构使用的房屋,因其经费来源系企业开支,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6、
企业以自有房产举办专用于培训业务的各类职工培训中心,教育中心,职工培训班等,免征房产税。
7、
村委会、居委会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
对街道、居委会、乡镇文化站以及市、县工会举办的没有营业收入的俱乐部、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等群众文化活动场所,其自有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否则,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9、 免税单位和应税单位互换房屋的,对免税单位换进的房屋免税;对应税单位换进的房屋征税。
10、
个人出租房屋的,应按房屋的实际租金征税。但对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应归还给房产所有人的房产,目前仍由原住户继续居住的,暂不征房产税。
11、 设在道路两旁的各类亭子(如售货亭、电话亭、邮政亭、书报亭等等),暂不征房产税。
12、
由乡(镇)财政管理并拨付经费的单位(如农科站、农机站、文化站、广播站、兽医站、多种经营管理站等等),其自有自用的房产暂不征房产税。
13、 对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等自有自用的房屋,暂不征房产税。
14、
省交通厅工程管理局所属的公路管理处(站)、航道管理处(站),系特种资金管理单位,收取的公路养路费和航道养护费,专门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航道的一种事业费,对其自有自用的房产,暂不征收房产税。
15、
对各类行政性公司房产,除财政部门认定属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以及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三年外,其余均一律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6、
对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前不属开征城市房地产税地区的房管部门的房产,现在属于开征房产税范围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但对其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经市、县政府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17、 纳税单位的房产,当月放生增减变动的,均从次月份起调整房产计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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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sds.gov.cn/lm/front/mailpubdetail.jsp?vc_id=e6fffacb-e7d7-416c-845c-fa3d93353f79&sysid=003&sess=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