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接法院电话怎么办

2024-12-04 01:01:51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你起诉到法院,除了递交民事诉状外,还应尽可能详细的提供被告的相关情况,以便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包括传票、开庭通知书等)尽快送达被告。
被告不接法院电话,不排除被告故意回避等原因。这种情况下:
1、法院将根据诉状上的被告住所地,将法律文书用特快专递形式寄给被告,也可以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包括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甚至留置送达方式),若无法送达,则可以在上述做法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排除公告送达方式,一般措施大致在1-2个月内完成。
3、由于诉讼审理分为简易程序(三个月)和普通程序(六个月),如果一直联系不上被告,且人民法院决定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则最早的审理时间也得在公告送达的六十日后进行。
4、只要公告送达后,被告不按时出庭,人民法院将在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通常情况下,公告送达后的开庭时间约在一到二周之间。
5、最快也得在三个月之后。

回答2:

如果是法院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无法联系到被告,或者被告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扩展资料:

缺席判决的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见《民诉意见》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回答3:

  法院在被告故意不接电话或者不领取传票的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理由如下:
  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其实,这是法院的一个送达问题。原告起诉立案,需要做到有明确的被告即可,关于立案后如何通知被告应诉等,那是法
院的义务,而不应该将此义务强加给原告,原告只是有个协助的义务--提供被告住址的线索。可是,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院不区分被告地址不明确还是被告地址
明确故意不接法院电话等情况,联系不上被告就直接找原告,让原告想办法,这无疑给原告增加了负担。法院原本是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地方,可是在送达处就已
经将原告卡住,将送达的义务转嫁给了原告,在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及电话情况下,直接驳回原告起诉,导致原告的诉讼权利在送达处就被法院抹杀,更别提
以后的诉讼了。

  2、凡是涉及法院诉讼都是双方调和不好的,分歧较大的,比如离婚,往往是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非要离婚,或者双方虽然愿意离婚,一方就是拖着不想让另一
方那么痛快的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只要一方起诉,另一方就巨力抗拒,听到法院电话就挂断、更换电话号码、关机或者说打错了,或者即使到了法院故意不
领取传票,玩失踪等。这种情况下,不是被告地址不明确,不是电话不对,我认为法院应当对他们采取相应的措施才对,比如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
而不应该直接驳回原告起诉。被告故意不领取传票,法院会说我们法院不可能满世界给你们去找人去,原告你提供不了被告新的地址及电话,我们法院只能直接驳回
原告起诉了,我听到最多的是法院这样解释,个别法院的这种做法,我认为是不妥的,目前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此规定。

  3、但是这个法条可以说是名存实亡,司法实践中,几乎不用,
从目前代理的案子及通过调查其他执业多年的律师来看,法院对拒不到庭的当事人拘传的情况少之甚少。因此,我建议法院作为老百姓维权的最后保障屏,为了公正司法,应当经常启用民诉法109条才对,这样,一方就不能随意不来或者故意躲避法院诉讼,给法院执法也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回答4:

很多人认为,如果找不到被告就不能去法院起诉,这种观点存在理解错误。

回答5:

  如果是法院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无法联系到被告,或者被告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