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时强行收取养老保险金的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是与国家政策相违背的。
结婚登记,是法律规定的确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条规定,包涵两层意思:一是凡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只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登记机关就必须给申请人发结婚证。可见,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实施,否则无效。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婚姻登记机的权限仅在依法进行婚姻登记事宜,无权乱收费或要求婚姻登记申请人附加其他行为作为登记的条件。
根据你的情况,如果养老保险金是婚姻登记机关自行收取的,这应当属于乱收费,你有权要求婚姻登记机关返还。如果收取的养老保险金是受保险公司委托所为,收取后你与保险公司定有书面养老保险合同,或者保险公司给你出具了保单,这就涉及到保险公司的行为问题了。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搭婚姻登记机关的车,以是否投保作为婚姻登记的条件,具有强制性,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自愿原则。为此,你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的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该保险合同为无效民事行为,要求其返还保险费;如果对方不同意,你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因我国农村不实行强制养老保险,你不存在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就是在城市实行参加强制保险的单位,收取保险金也得保险机关自己收取或委托地税机关代收,也不许搭乘婚姻登记的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