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的稳定性决定了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必须按照严格《宪法》、《立法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同时因为法律在制定(人、文化、政治、当时的历史环境)、表述(语言的多义和语言的局限性、语义的变化性)、适用的社会等等的介子因素在不断的变化不定,为了适用于这变化的对象,对法律的解释是必然的。对法律的理解有分歧,就需要进行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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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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