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得看担保的性质是什么,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一般担保只有在主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才承担责任,连带担保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示担保人承担全部的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还得看你的担保方式,最好还是写明,不然就是连带担保了,因为我国担保法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