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通过中介与卖方签订了公产房认购三方协议,约定按照津房置换的流程竞价、摘牌。成交价为20万。我当天交了定金和中介费。但两个月后,对方未通知我挂牌、摘牌,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了别人。我要求他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10%的违约金,遭到拒绝。 卖方说,根据天津市房管局的公产房置换规定,应采取挂牌竞价的方式转让公产房,而我和他签订的协议未征得公产房产权人的同意,是无效的;并且中介机构不得代理公产房的置换业务。 我认为,我和他及中介的三方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有效的。这个协议要求各方按照津房置换的规定去办理置换手续,是一个预合同的性质,并非最终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并不和天津房管局的规定相抵触。而且中介的参与并不影响这个协议的法律有效性。 请您指点迷津,不胜感激!